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第四条第四款“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”之规定,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“被扣留的机动车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”之规定,决定对以下125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。请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,到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,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该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机动车强制报废。具体号牌种类、车号详情关注微信公众号“望江公安”进行查询。
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1年9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