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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江县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政策二十条

2022年07月08日  浏览量:190

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“一改两为”大会精神,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,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,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助企纾困、稳经济大盘、促进企业提质扩量增效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,制定本政策。

第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惠企纾困、提质扩量增效政策。

第二条 支持发展“个转企”。对当年新注册或由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企业,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。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,按月建账建证并按期申报纳税的,每家每月奖补300元,补足5000元为止;存续期一年内,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商务局、县住建局、县发改委、县农业农村局、县税务局)

第三条 鼓励企业扩量增效。对当年新纳入统计“一套表”平台的新建投产工业企业、在库存续期满1年“小升规”工业企业、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、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、建筑业企业、规上服务业企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 、5万元、3万元、5万元、5万元一次性奖补。第二年度产值月增速超10%的,再分别给予年6万元、3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、3万元、3万元奖励。第三年度产值月增速超15%的,再分别给予年6万元、3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、3万元、3万元奖补。第二年度月增速超15%、20%,第三年度月增速超20%、25%的,按当年标准0.3倍、0.5倍再奖补,按月计算,按季度兑现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商务局、县住建局、县发改委)

第四条 助力技术改造升级。对当年实施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8000万元、1亿元的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、80万元一次性奖补。对当年技术改造项目,设备购置达到300万元、500万元、800万元、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,按当年新发生的用于设备购置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(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)分别给予30%、50%、70%、90%的财政贴息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在全县范围内择优亿元以上高端化、数字化、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,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财政局)

第五条 减轻企业成本负担。对每季度产值、税收增幅均达到10%且单位产值耗电量低于0.02kw·h/元的工业企业,给予用电量0.02元/kw·h补助,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,按季度兑现。对当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、3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8000万元、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,按当年在县内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分别给予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补助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财政局)

第六条 强化高新战新培育。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高新技术企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超20%、25%、30%、35%以上,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发改委)

第七条 推动创新品牌打造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、省级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)

第八条 加强企业研发投入。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、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且增长5%的规上工业企业,按研发投入5%比例择优进行奖补,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对年度研发支出前10强的规上工业企业,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的,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经省评定的“首台套、首批次、首版次”产品县内研制企业,每项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)

第九条 引导企业技术攻关。支持企业承担省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项目,研发投入自筹部分不低于项目研发总投入60%的,按自筹部分10%予以补助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对揭榜挂帅、定向委托、先投后股等方式取得成果的技术攻关项目,每个给予50%的费用补助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)

第十条 助推企业智能化转型。对当年度获得省级智能工厂、数字化车间的企业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,对当年获得市级智能工厂、数字化车间的企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支持企业开展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,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评估等级A、2A、3A、4A、5A的规上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20万、30万、50万、80万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)

第十一条 促进企业提质升级。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、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、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、5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、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市场监管局)

第十二条 加快知识产权发展。“四上”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3万元综合奖补;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的,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(软件著作权),每件给予0.1万元奖补。对由专利机构代理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及以上的,给予代理机构每件奖励0.5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市场监管局)

第十三条 加速电商产业发展。凡在望江注册,或总部、运营中心、结算中心在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,通过B2C(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)形式实现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1亿元的经营主体,分别给予3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;通过C2C(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)形式实现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、2000万元、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,分别给予2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商务局)

第十四条 扶持建筑业发展。推行联合体投标,对县内资质以上建筑企业联合体协议不低于40%工程量、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,其业绩予以认可;非联合体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将不低于40%工程量预留给本地建筑企业承建或专业分包,对中标企业给予该项目分包工程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25%的一次性奖补。工业、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,将工程施工发包给县内具有相应资质建筑企业承建的,对施工企业按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25%的一次性奖补。(牵头单位:县住建局、县发改委)

第十五条 培优扶强农业经营主体。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、省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(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)的,分别给予 10 万元、5 万元、2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、省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,分别给予5万元、3 万元、1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农业农村局)

第十六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。对当年新增新型政银担业务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,县担保公司减半按0.5%收取担保费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,复产达产后,给予2022年新增贷款年化1%的一年期贴息,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财政局、县科经局)

第十七条 加大企业扩岗稳岗。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、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照1000元/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。对县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,当年推介10人以上来我县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,给予企业1000元/人的职介补贴,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人社局)

第十八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。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县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,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,工资性年收入超过30万元,按实付薪酬的10%给予企业奖补,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(牵头单位:县人社局、县科经局)

第十九条 增强企业获得感。召开全县优秀民营企业及优秀民营企业家表彰大会,对全县税收贡献企业10强、工业企业10强、商贸业服务业企业10强、建筑业企业5强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强进行表彰,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,同一企业奖励不重复。评选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10名,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。(牵头单位:县科经局、县商务局、县住建局、县发改委、县农业农村局)

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“白名单”制度,本政策优先向“白名单”企业倾斜,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,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申报政策奖励材料的受理、审核和兑现工作,尽可能优化简化兑现流程。本政策相关条款与国家或省、市县政策标准不一致的,按“同类不重复、就高不就低”原则予以兑现。

本政策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,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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